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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具健康证?某医疗机构被查!

2025-06-12 14:49:56 admin 0

案例

近日,群众举报某医院健康体检科医师为2名未到场进行健康体检的人员出具健康证。


执法人员经调查掌握了相关违法事实和证据后,该院涉事医师承认其利用医院授予的权限及体检系统的漏洞为两名朋友私自出具健康证。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哪些法律法规呢?

一、对医疗机构而言 

①为未经健康体检人员出具健康证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的规定。


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②体检管理系统存在信息安全漏洞,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的规定。


③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二、对该涉事医师而言

违反了《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的规定,可结合具体案情按照《医师法》第五十六条(二)(三)项进行处罚。 

总之
健康证是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须在具备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
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取得证后方能上岗从事
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它是保护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健康的
重要预防性措施
即使是“熟人”
也不可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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